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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 贪污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益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韦俊律师,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

  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去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的具体规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规定有哪些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下面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相关知识。

  法律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两高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两高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下,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提醒,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的适用

  终身监禁刑罚的设定要从死刑适用的角度来考虑,因为贪污受贿犯罪为非暴力犯罪,在目前慎用死刑的背景下,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较少。但为了加大对贪腐行为的惩罚力度,又在死缓的基础上加了一个终身监禁刑。

  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并没有规定具体金额和情形,保留一定弹性可以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威慑力。至于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则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判例等确定。

  

贪污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益怎么认定

  2016年4月18日两高公布了,其中规定了贪污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和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都属于为他人谋利益,依法追究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司法解释链接: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款规定系根据2003年和实践经验作出。

  根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一即可认定。

  第项核心内容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利事项是否已完成均在所不问。第项核心内容是明确收受财物与职务相关的具体请托事项有关联的,即应当以受贿处理。第项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事后受贿可以构成受贿罪。基于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考虑,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没有实质不同,均是钱权交易,侵害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

  根据本款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由于此类情况较为复杂,不区别情况,可能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因此,适用时注意两点:一是该款规定强调行为性质是权钱交易,即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二是强调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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