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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报案有时效吗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

  韦俊律师,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盗窃案报案有时效吗

  盗窃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行为如果盗窃的财产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刑事,如果丢失金额不大,且不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那么盗窃案报案有时效吗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盗窃案报案有时效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盗窃案件报警时,要在追诉期限内报警。如果丢失金额不大,且不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应当在6个月以内报案。

  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属于入户盗窃,根据盗窃的具体情节确定追诉期,最高是二十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对盗窃数额的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盗窃案报案有时效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发起者和操纵者在法律意义上会认为是主犯,所以在认定盗窃罪中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的时候,要看该罪犯在盗窃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是否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以下就是我们都的为大家带有关于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的相关知识。

  一、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可以认定为主犯。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二、共同盗窃犯罪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1.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

  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

  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2.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

  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提供犯罪工具;提供犯罪对象;

  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

  搬运赃物;

  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从犯时,对于盗窃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情况结合考虑,进行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情节,认定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认定其为主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的相关知识,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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