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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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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骗取贷款罪无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合同诈骗案报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所签订的合同。
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假公章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应当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交通工具,搬迁住所等证明材料等。
5、提供行为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请尽量提供。
二、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因此,企业应当将防止合同诈骗作为第一要务。
企业家本身以及企业高层领导应当注意自身建设,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轻信对方。
在签订合同,尤其是较大 款项的合同时应尽量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有时甚至业务员在收受“回扣”、“红包”后会极力促成该笔业务,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不可急躁,应在全方面的了解对方后再进行签约。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往往并不能参与每一次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审查、合同保存等细致环节,并建立一支谨慎、懂法的工作团队,对该团队的成员进行风险意识以及《民法典》相关的培训,使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避开诈骗陷阱。
建立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制度。
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当中,因此,为了避开风险,企业应当对对方的情况时刻关注,避免其携款潜逃。在合同签订时,尤其是与新客户的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当从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对方公司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如果其信息有异样或瑕疵则应当慎重签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对方公司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状况,关注其是否正常履行合约、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异样等,这不仅能够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事纠纷,防止损失。
签订合同本身就应该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用虚假的信息与人签合同从而获取利益,就会涉嫌合同欺诈。当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
一、集资诈骗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
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
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